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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致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吕小武院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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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15:4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罗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重审范桂峰案件,范桂峰案件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鄂刑监——再终字第00022号裁定书:“本院认为,原再审判决认定范桂峰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黄监——刑再字第3号刑事判决(2007)黄刑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以及罗田县人民法院(2007)罗刑初字第00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罗田县人民法院重审(这次公开开庭审理,仍然是被省高院撤销了的5件事,还是原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证据,没有任何新证据。)以黄冈市政法委副书记童国银(任本案审查组组长)为代表的司法界领导,采用了罗田有史以来从未有过的大规模开庭行动,比重大的杀人、放火的要犯开庭的行动还要大数倍,并将省高院全部撤销了的和未作任何判决的范桂峰用多名法警架上被告席。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立勇院长讲:“在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法官经常要说的一句话是“去掉械具”。我认为这是表示在没有判决前,犯罪嫌疑人跟法庭上的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人权。但个别法官拿到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后,一看到犯罪嫌疑人,就‘先入为主’地认为其是一个有罪之人。这不符合一个法官的职业操守,有了这种‘先入为主’的习惯,就会束缚法官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思想,助长协调配合的念头,就没有勇气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大胆宣告无罪’证据不足,按照法律规定,完全可以宣告无罪,法官也是依法行事。为什么“疑罪从轻”的潜规则还在起作用呢?如果不能依法宣告无罪,对其他司法机关也是一种危害,也不利于他们业务能力的提高,刑事法官要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我们必须负起责任,不能牺牲法律原则,真正做到有罪依法惩处,无罪不受刑事追究,使人民法院真正成为负责任、有担当、有能力。能够为百姓伸张正义的机构。今后,全省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能定案,对下级法院提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上级法院一般要直接宣告无罪,不能多次发回重审。”童国银书记利用公权力、动用黄冈市特警40余名,用和枪实弹的冲锋枪和手举盾牌的特警封锁进出路口,动用公安警察80余名,并由黄冈市、罗田县两级公安局领导带队,在现场亲自指挥。从罗田的绿化广场大桥头至栗子坳大桥头,酒厂中间路面全部封锁,除摩托车外,其他车辆只进不出,封锁路段达6公里,封锁时间长达一天之久。引起了罗田的人民和过往行人的疑问重重。至今仍是罗田群众茶余饭后议论的热门话题。这次开庭有100多人参加旁听,全程录音录像,一个省高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真威风,不过也给范桂峰案件带来了真相大白于天下的好处。众所周知是怎么一回事了。
但是黄冈司法界的领导,采用这一行动,完全丧失了“人性化”,这样做不但不是化解社会矛盾,反而激化了矛盾的升级,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2010年12月27日在广东佛山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上指出:“案件处理不当,还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诱发新的矛盾冲突,导致更严重的犯罪发生。”难道罗田、黄冈还要激化矛盾吗?就不怕导致更严重的犯罪发生吗?这种行为是对罗田乃至黄冈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极大的不负责任,要知道范桂峰是一个60多岁的老人,被罗田、黄冈两级司法人员折磨得死去活来,还被整成了一个残废人,现在是“倾家荡产,债台高筑”,本来就不想活,一旦逼急了什么都干得出来,如果童国银书记不信,可以试试看。《水浒》传中的林冲,从一个安分守纪的80万禁军教头,变成了“强盗”,从一个温暖的小康之家走上了梁山集义厅,这是为什么呢?要知道范桂峰早就向各级领导作出了声明,只要不公平、公正、事实求是的审判,就要“采取报复社会来澄清冤案”惩处罗田、黄冈的法霸。也就是说:“不成功,便成仁”。到那时不管多大的保护伞,一个也跑不了。“重庆黑社会的保护伞文强”够大的吧,照样被处决。因此范桂峰就不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政法委反复强调:要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一切不稳定因素的大气候下,罗田、黄冈竟敢顶风上,拿黄冈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作赌注来激化矛盾整人。如果造成恶性案件的发生,是由童国银书记来承担责任,还是由违法办案的人员来承担责任呢?当然,范桂峰的遭遇如果是为了党和人民利益的需要,范桂峰愿意放弃,从此不再上访、申诉,更不会报复社会,否则是放纵了违法犯罪的司法人员,因为这些违法人员不除,他们还要继续祸害其他的人民群众,是一种罪过。
综上述:使人无法理解的是,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政法委等指示精神,明确规定:要把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一切不稳定的因素,当作头等大事来办,要以人性化的管理方法来构建和谐社会。要使整个社会公平、公正,特别是国家机关执法的工作人员更要严格的执行。而罗田、黄冈两级政法人员,还要激化矛盾,制造矛盾升级,用黄冈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赌注来保护少数违法的司法人员,这一作法,不但没有人性化,而且简直是丧尽天良……
难道中国的法律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政法委等指示精神在罗田乃至黄冈就可以不贯彻执行吗?还是在黄冈执行中另有规定呢?否则:为什么中国法律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在黄冈境内发生了这么大的扭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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