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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重权利、轻义务、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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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1 07: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  任何一部大法,都必须要考虑实施以后的利弊关系,这种利弊关系远不是利大于弊那样简单的计算,必须是“利”远远大于“弊”。真正起到保护绝大多数人利益、尽最大可能保护弱者的利益。
  读了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的一些条款,很有想法,拿来与大家商榷。
  首先给人的感觉是,面对逐年快速增高的离婚率,<解释三>非常有利于法院的操作,大量地减少了法院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解释三>明确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于那些不是很少数的全职太太们来说,肯定是个重大的打击。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残酷地剥夺了全职太太们的诸多权益。由于她们全身心的做全职太太,相夫教子操持家务,根本不会有经济上的收入用来还贷,从另一个角度说,房子,已经从法律意义上,与全职太太基本无关。全职太太们的家庭隐性奉献,法律并不认可。
  其二,花心男人会大笑,痴情女子会大哭。富有的花心男人想离婚另觅新欢,再也不用玩儿转移财产的游戏了,新的司法解释已经解除了个人财产被分割的后顾之忧,他们终于可以尽情地玩弄女人的情感,放心大胆地进行始乱终弃游戏,而我们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正中他们下怀。虽然<解释三>可以对那些一心想不劳而获的美女们,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其偏袒强势的趋向是相当明显的。
  其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三>,明显带有自私的意向,在最难说得清的家庭财产分割上,只考虑法院办案的简便易行,没有考虑更多人受到不公正伤害后的情感,没有切身理解女人出一家进一家的难言之隐,更没有对女性弱势群体的一点恻隐之心。从这点讲,司法解释三,从根本上忽略了最起码的人文情怀,一些颠覆性的文字完全可以压缩成‘我方便就成’。
  关于不动产产权所有的认定,也非常模糊不清。假如男方自己婚前用按揭的方式买了房子,婚后仍用自己的收入还贷,而女方的收入全部用于家庭其他开销,那么在他们离婚时,产权如何界定和补偿如果一方买了房子,另一方负责全部装修,离婚时又如何补偿装修方的损失?如果一方买了房子,而另一方在实际生活中的收入大大高于另一方,离婚时财产又将如何分配?高院的司法<解释三>,不但在这方面没有具体的操作说明,而且采取了一种硬性认定的办法,是在欠考虑。司法<解释三>颠覆了我们很多传统的美好情感。中华民族讲究的是合二为一,夫妻最和美莫过于不分你我,高度的相互同化与包容。在司法<解释三>导向下,中国的未来家庭会快速地向AA制迈进,这有悖于中国的实际国情和传统的美好婚姻理念。完全可以想象得到,家庭中,夫妻之间一旦你我分得极为清楚,这样的家,还是不是我们心中的家,实在难以保证。
  司法<解释三>的离婚后家庭财产分割的原则,虽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却在根本上违背了情的方面,而维系家庭和睦久远的最重要方面,恰恰是情。一部法律,离开了情(国情、民情,传统文化背景),肯定会孽生出新的司法难题。但愿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三>,不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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