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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借鉴的拆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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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借鉴的拆迁方案
编者按: 这个虽然是外地的拆迁方案,但很多方面值得借鉴,特别是以下几点,对于拥有同样大小宅基地的农民和贫困、无力架楼或未跟风违建的农民来说,十分公平、公正,无疑为弱势农民起到了极大的帮助,同时对于减少拆迁纠纷,减少钉子户的出现也有很大帮助。
一是房屋征迁安置实行套房产权置换安置和自建安置方式两种。
二是凡被拆迁的主房屋为一层的平房且为框架、砖混、石混、砖木、石木的,安置时视同二层给予安置。
三是凡被拆迁的主房屋为一层的平房且为框架、砖混、石混、砖木、石木的,按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另加100元给予补偿(基础造价补助)。只有基础部分没有主房屋的,没有圈梁的按100元/㎡给予补偿,有圈梁的按200元/㎡给予补偿。
四是作价补助金:按被征迁建筑面积200元/㎡给予补助。凡被拆迁主房屋为一层的视同二层给予补偿。
以下是正文
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湄南铁路支线仙游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第三十五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湄南铁路支线仙游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湄南铁路支线仙游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确保湄南铁路支线仙游段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莆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
第一条 征地、拆迁范围
湄南铁路支线仙游段建设用地(含工程建设需要的其他用地)。
第二条 枫亭镇人民政府受仙游县人民政府(征迁人)授权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征地拆
迁和安置等工作。仙游县国土资源局、仙游县建设局作为征迁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
征地、房屋拆迁期限以公告为准。
第三条 征迁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
(一)征迁人应本着“依法征迁、依法补偿、妥善安置”的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
迁人的三方利益。征迁工作应做到“五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评估情况、
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座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并造
册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被征迁人应服从湄南铁路支线仙游段工程建设需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征迁工作,在
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阻碍征迁工作。
第四条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法律规定应支付的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具体补偿标准按附表一、三、十一相应标准执行。
(二)征收果地的果树补偿标准按附表二、三相应标准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属村集体经营管理的,其征地费全部支付给村集体;属农民承包的土地
或自留地的,除村集体按不超过土地补偿费30%标准留成后,其余的支付给被征地的群众;村集体留成的
款项应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
(四)《征地告知书》送达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房屋征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征迁补偿费:实行套房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的按附表四、六相关标准执行,土地
部分不另行补偿;实行自建安置方式的按附表五、六相关标准执行,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二)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房屋及宅基地土地补偿标准:取得原宅基地的征地费用按43元/㎡
补偿,土地审批费用按230元/㎡补偿。
(三)征拆其他地上构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附表七、八相关标准执行。
(四)畜、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5-3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室外厕所
、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50-8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
(五)凡被拆迁的主房屋为一层的平房且为框架、砖混、石混、砖木、石木的,按建筑占
地面积每平方米另加100元给予补偿(基础造价补助)。只有基础部分没有主房屋的,没有圈梁的按100元
/㎡给予补偿,有圈梁的按200元/㎡给予补偿。
第六条 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丈量登记
征迁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丈量、登记、评估造
册。
地上附着物为房屋的,房屋面积丈量及计算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
量规范》(GB/T17986.2-2000)执行。
被征迁人应在双方核对无误的原始丈量登记记录表上签名或盖章。若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
(应在公示有效期限前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双方应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对或提请政府管理部门组织
复核。
第七条 补偿安置的条件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
效证件。
(二)虽无产权来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
屋的。
(三)《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批准建房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
(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房产
。
第八条 征迁安置原则
房屋征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套房产权置换和被征迁户自建(联建)的
方式,其安置原则为:
(一)被征迁人另有一处达到用地标准的住房且达不到分户要求的应实行货币安置;被征
迁人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可实行货币安置。
(二)凡在城镇规划区内安置的,应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套房产权置换的安置方式。
(三)安排在城镇规划区以外安置的,可实行统一规划安排、集中自建(联建)的安置方
式。
第九条 安置方式及标准
(一)作价补偿,自选安置方式(货币安置)
被征迁人除领取拆迁补偿款外,由征迁人另行按照被征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发给作价补助
金,不再享有其它安置资格。
1.作价补偿安置适用对象:有合法产权、无纠纷、同城他处有住房的被征迁人。
2.作价补助金:按被征迁建筑面积200元/㎡给予补助。凡被拆迁主房屋为一层的视同二层
给予补偿。
(二)统一规划建设、套房产权置换的安置方式(适用于霞桥社区、辉煌村)
1.安置房的结构及标准:主体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6-7层(含底层店面或工具间),工程
质量以建设部规定的验收标准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和天棚混合砂桨打底,
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门安装消防门,外墙窗铝合金窗,不安装内门窗,临阳台门窗由被拆迁人
自理;厨房、卫生间安装排水管道;自来水、照明线路送户外,并予以立户,民用改商用和增容增量部
份及室内水、电线路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按设计预留通讯、有线电视接口位置。
2.安置房的位置范围:以湄南铁路支线仙游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对外公示的安置区套房位置
楼号为准。
3.安置原则:“统建套房、面积最接近、拆一还一、互补地段差价”。
①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30㎡的,原则上以货币补偿安置。
②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1㎡-90㎡之间的,原则上安置一套90㎡户型套房。
③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90㎡-150㎡之间的,原则上安置最接近户型套房1套。
④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50㎡以上的,先选大面积的户型套房,最接近对抵后,剩余
可安置面积小于60㎡的,只能实行货币补偿。
⑤户被拆迁房屋的套房增购面积不得超过15㎡。
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房顶层为坡屋面的,其闷顶层(坡屋面层)按层高大于2.2米
(含2.2米)以上的建筑面积的60%计入下一层的建筑面积内,上下层面积合计后作为该安置房总建筑面
积。
⑦凡被拆迁的主房屋为一层的平房且为框架、砖混、石混、砖木、石木的,安置时视同二
层给予安置。
4.安置房房价标准:①“拆一补一”部分的安置价为650元/㎡;②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面积
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5㎡以内的,则其超过部分的增购价为1200元/
㎡;超过15㎡以上的面积,增购价按市场价确定(以该地段平均市场价为准);以上安置房单价同时结合
安置房层次、朝向调节(详见附表九、十)。安置房底层设计为工具间或商用店面,工具间或商用店面的
安置面积按照拆迁房屋占地面积1:0.4的比例折算,原则上每户安置房配一间工具间或商用店面。折算
面积≤10㎡原则上以货币进行安置。工具间或商用店面的安置价为880元/㎡,允许户被拆迁人增购5㎡之
内工具间或商用店面,工具间增购价1200元/㎡,商用店面增购价2000/㎡;超过部分按市场价折算(建
成后市场时价)。如果户被拆迁人放弃安置工具间或商用店面,政府按安置价回购。
5. 安置房规格(户型):建筑面积以约90㎡、105㎡、120㎡、140㎡(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四种户型。
6.套房产权置换安置必须服从统一调配。
7.
套房产权置换安置征迁补偿款发放办法:房屋补偿总额转为房屋产权调换购置安置房预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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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3-2-25 14: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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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签订《房屋安置确认书》时,按“新、旧对抵”结清余缺。
8.安置房选房办法: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按“拆一补一、面积最接近”原则,先
签约先选房,确定选房顺序,汇总后,同日签订协议的,按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三)统一规划、征迁户集中自建(联建)方式(适用于耕丰村、学士社区)
由征迁人统一安排安置建设用地,经统一规划、设计后,按规定统一安排给被征迁人集中
自建(联建)。
本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安置对象为土地房屋产权人。
1.分户规定:非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的户业主和不同一家庭业主不能合并或分户更名。被
拆迁户户主的认定标准,以被拆迁人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及常住
人口户籍为依据,一人多证的按一户认定。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监护人的不单独立户。
②被拆迁前已经结婚未分户或已达晚婚年龄未结婚的,符合分户条件的,给予按分户享受
优惠政策(含父辈但不含祖辈),但必须提供分家析产作为依据。
③被拆迁人借房屋拆迁之机,为谋取更多经济补偿利益进行分房分户或户籍分户所产生的
新增户,不予认定。
2.集中自建(联建)安置占地规模:集中自建安置房必须严格按照统一规划、设计要求进
行建设;建筑占地分为60㎡、90㎡、120㎡(以规划设计为准)三种规模面积。
3.集中自建(联建)安置方式
采取“先签协议先选地,先结算清楚先安置”的办法。
①拆迁合法的房产,建筑占地面积30㎡以下原则上不安排安置地,但经证实在该村没有其
他住宅的,经公示后,可安排60㎡安置地一份;拆迁合法建筑占地面积30㎡-60㎡的安置面积为60㎡;拆
迁合法建筑占地面积61㎡-
90㎡的安置面积为90㎡;拆迁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为90㎡以上的安置面积为120㎡。在本村内
另有住宅且户均住宅建筑占地面积超过90㎡的采取货币补偿安置,不予安排自建。
②拆迁合法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少于安置建筑占地面积的,不足部份按250元/㎡安置价收
费;拆迁合法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多于安置的建筑占地面积的,多余的部分由征迁人按250元/㎡给予经济
补偿。
③安置用地按规划分摊的房前屋后埕地、杂地等应摊的公共用地(不包括主干道用地)按85
元/㎡收取开发成本费。
④征迁人只负责对被征迁人的水、电立户实行等量替换(同使用性质、同数量、同容量替换
),民用改商用及增容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集中自建小区的配套由安置户自行负责。采取货币补偿方
式安置的,原水、电立户按现行立户费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条 临时过渡期限及补助标准
(一)临时过渡期限:实行套房产权置换的从旧房交付之日起计至安置房结算之日止的期限为
24个月;实行被征迁人自建(联建)的从旧房交付之日起计至供地放样之日止为12个月,另加自建期限12
个月。
(二)临时过渡原则采取被征迁人投亲靠友或借房、租房自行过渡的办法。
(三)征迁人应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3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限安置的部分
按双倍标准支付。同时应按住宅、办公、仓储用房每次3元/㎡、生产营业用房每次4元/㎡的标准计发予
被征迁人往、返各一次的搬迁补助费。对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少于200元的,按200元/次计。实行货币补偿
安置的只按其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计付一次搬迁补助费,一次性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 征迁属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产,按本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拆迁特殊房屋从其
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安置区新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简称“两证”)由征迁人负责
统一申请办理,原征迁房屋的权属证件(“两证”)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
注销,等面积等功能部分免收办证税费,超面积部分税费由被征迁人承担;权属来源不清的,拆迁之前由
征迁人负责牵头,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共同予以认定,其认定资料连同拆迁协议书作为安置房办理“两证
”的权源证件,其等面积等功能部分免收办证税费,超过部分税费由被征迁人承担。
第十三条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
结合实际情况,对能按期自行拆除并签订协议的,地上建筑物给予适当的补偿,其中砖木结构的给予100
元/㎡补偿、砖混结构的给予150元/㎡补偿。
第十四条 《征地告知书》送达后,凡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征地拆
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加层和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4、新开办工商企业;
5、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五条 被拆迁的房屋原则上由征迁人组织统拆,若要自行拆除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
拆除并扣回统拆与自拆的差价款,自负拆除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
“三杆两缆”(电力、电信、广播、地下电缆、光缆)应在规定的征地拆迁期限内,由各自
所属部门自行迁移,其补偿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附表十二)。
第十七条 在征地拆迁期限内,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地
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协议时,
被征迁人须持产权所有者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来源原件。并由征迁人
当场收回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来源原件。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
(一)被征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按拆迁有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补偿费的10%给予奖励
。另外,被征迁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一天签约的按拆迁有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补偿费加奖5%,第二
天签约的加奖3%,第三天签约的加奖1%,奖励金与补偿费同时计算。
(二)被征迁人按时交房的,按拆迁房屋补偿费的5%给予奖励,同时在规定征迁时限内每
提前一天交房的,按房屋补偿费的2
‰另行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房屋补偿费的5%。交房时间以交出钥匙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沿线涉及饮水设施、排洪灌溉沟渠、水库山塘、名贵树木古树的移植、宫庙、企事业单位
等特殊构造物,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审核后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对征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征迁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达成协议的,报仙
游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但对征迁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迁人应当服从、不
得阻挠。
第二十一条 在征地拆迁拟定期限内,被征迁人因不合法要求与征迁人仍达不成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均视为阻挠国家
建设征收土地,由征迁人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凡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阻碍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情
节轻微的,分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经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由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未尽事宜
按照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莆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由仙游县国土资源局、仙游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表一: 湄南铁路支线仙游段征收土地各类补偿标准
附表二: 湄南铁路支线仙游段征收果树补偿标准
附表三:湄南铁路支线仙游段征收果苗补偿标准
附表四: 湄南铁路支线仙游段征迁房屋重置价格表
附表五: 湄南铁路支线仙游段征迁各类房屋自建补偿标准表
附表六: 湄南铁路支线仙游段征迁各类房屋成新程度评定标准
附表七: 湄南铁路支线仙游段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单价
附表八: 湄南铁路支线仙游段征拆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表九:湄南铁路支线仙游段安置房层次调节系数(%)
附表十:湄南铁路支线仙游段安置房朝向调节系数(%)
附表十一:湄南铁路支线仙游段征地林木征地补偿标准
附表十二:湄南铁路支线仙游段三杆迁移补偿标准
附表十三:湄南铁路支线仙游段养殖场补偿标准
主题词:交通 铁路 建设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
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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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14: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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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14: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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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证明,事关老百姓的事处理不当,就会形成大的社会矛盾,甚至引发群体性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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