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954|回复: 0
|
宝应县人社局提醒企业:应按规定支付职工病假工资
[复制链接]
|
|
本帖最后由 安宜剑客 于 2013-3-25 06:59 编辑
近期,咨询病假工资支付规定的单位和职工较多,不少企业错误地认为,劳动者生病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因此企业就可以不支付或随意支付劳动报酬。其实,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还应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沈林峰)
原文出处:[url=]http://www.baoying.gov.cn/showxw.asp?id=53194[/url] |
|
|
|
|
|
|
今日宝应网
投稿邮箱:new10024@163.com
QQ:101615387 微信:new10024 手机:13951448391
今日宝应网—宣传宝应 了解宝应 服务社会 服务网民
( 苏ICP备14058410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