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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人社局提醒企业:应按规定支付职工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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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06: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安宜剑客 于 2013-3-25 06:59 编辑

  近期,咨询病假工资支付规定的单位和职工较多,不少企业错误地认为,劳动者生病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因此企业就可以不支付或随意支付劳动报酬。其实,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还应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沈林峰)

原文出处:[url=]http://www.baoying.gov.cn/showxw.asp?id=53194[/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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