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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显端倪 独立原则不可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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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06:4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联交易是指在现代产业组织中,通过资本结构、合同机制、治理结构甚至默契合谋机制,针对最大、最小化目标的产业操作和行为选择过程。关联交易在现代产业组织中是一种普遍行为,但当企业针对税收最小化进行关联交易操作时,往往会使许多纳税环节被隐藏从而达到逃税目的。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往来频繁,资金划拨或借款也时有发生。其中,就会涉及到资金往来的利息涉税问题。而税收法规对企业关联交易的限定条件也已日益详细,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必须了解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及时申报收入,才能提高纳税遵从度。
本文就以我县的一件案例来说明
  扬州市某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有出口退税资格认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09-10年属于减半征收期,所得税由国税征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根据工作安排,县国税局对甲公司2009-2011三年的纳税情况实施检查,企业账表记载清楚、对应勾稽关系正确,未发现明显异常,只是甲公司往来账中“其他应收款”变动频繁,对方单位为扬州某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
  如此频繁的资金占用,双方是否有借款合同,双方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利息收入是否确认?以什么方式确认?我们留了心。
  通过查看税务登记表资料,发现乙公司是甲公司的投资方,投资比例为50%,两者为关联企业。通过和法人的交流,也证实甲乙两公司实际管理人都是该法人,是关联关系。
  检查人员导出该企业2009-201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然而发现附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三年都是零申报,并没有真实反映企业关联交易情况,检查中发现甲公司转让原材料给乙公司2009-2010年各有四笔也没有填写。是会计疏忽,还是其他原因?
  带着疑问,我们再次来到甲公司。
  这次的入户检查证实了我们的怀疑,甲公司对这部分关联收入根本没有确认,而会计的理由竟然是“老板左口袋的钱拿到右口袋,又没增加收入,用不着交税”,这直接导致甲公司2009-2011年均未计算利息收入。
  面对企业会计人员不了解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应收取利息的相关政策,检查人员对他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税法宣传。
  通过检查人员认真细致的讲解,该企业法人终于明白了其会计核算中的错误以及造成偷逃税款事实的行为,心悦诚服地接受了处罚。
  最终甲公司共补缴2009-2011年企业所得税六万余元。                 ·刘  浏·

原文出处:[url=]http://www.baoying.gov.cn/showxw.asp?id=53883[/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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