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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伤他人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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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5日,刘某聘请被害人李某等人在家门口砌围墙,其邻居周某来到现场,认为刘某占用了他的土地,便与刘某发生争执,并去抢刘某手上的锄头,但未抢到。刘某遂扬起锄头欲打周某,误将站在自己身后李某的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情为重伤甲级。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
点评: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同属于事实错误的范畴,存在三个方面的区分:(1)行为人的行为指向一开始并没有错误的,对着指向对象实施侵害,最后使得行为的指向偏离了正常的轨迹,侵害了原本不想侵害的对象。(2)对象错误属于认识错误的一种,打击错误属于行为偏差,行为人在认识上并没有发生错误,是一种客观错误。(3)发生对象错误时,在观念上可以看作是具备了数个犯罪构成。二、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处理。联系我国刑法理论,尽管行为人在对象识别上的确发生了错误,但是,行为人针对错误的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却是客观存在,行为人在未认识到对象为错误这事实之前,其意图侵犯的正是这个“错误对象”并没有改变犯罪构成的性质。因此,关于本案的定性,犯罪嫌疑人刘某显然属于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因为刘某对于要伤害的对象周某是准确无误的,只是在拿起锄头准备殴打周某的一瞬间,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导致刘某对周某的伤害行为被阻却,偏离正常轨迹,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误伤了李某,则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应当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定性。 ·徐春怀·
原文出处:[url=]http://www.baoying.gov.cn/showxw.asp?id=53952[/ur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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