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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放赌博机 六旬翁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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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翁姜某为了“挣点小钱”,在自家经营的超市里投放了几台赌博机,殊不知这种行为触犯了法律。
姜某在镇上经营一家超市,今年2月,姜某在超市里私自投放了十一台赌博机,并提供给顾客赌博。十几天后的一个晚上,姜某的超市里“顾客”盈门,赌博机前围满了人。看到“生意”这么好,姜某正暗自高兴。就在这时,巡逻民警将他抓了个正着,赌博机和200元赌资也被依法扣押。直到此时,姜某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庭审过程中,姜某后悔不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遂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十一台赌博机及赌资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公众,开设赌场罪,是指为他人赌博设立、提供场所的行为。其营利方式有二:一是赌场不直接参加赌博,以收取场地费或者抽头获利;二是赌场直接参与赌博,如提供赌博机等工具或雇佣人员与顾客赌博。赌博与游戏娱乐活动的区别在于:是否有组织者从中获利;赌博以盈利为目的,正当的游戏娱乐则以休闲消遣为目的;娱乐活动多在正规的娱乐场所或家庭成员之间进行。本案中,姜某以其经营的超市为场所,提供赌博机供人赌博,并从中获利,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构成开设赌场罪。 ·卢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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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2 18: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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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赌博机供人赌博,并从中获利,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构成开设赌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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