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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闹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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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闹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甲某,生于1990年10月25日。2010年9月9日21时许,其与同学在学校寝室内打闹喧哗,引起准备就寝的被害人乙某的不满,乙遂在寝室内追打甲。甲便从储物箱中拿出一把水果刀,闭眼持刀对着乙的方向在空中挥舞,并警告乙不要靠近,欲以此吓退乙。乙未被吓退,反而继续上前,被甲用水果刀砍伤左颈部,致左锁骨下静脉裂伤,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分歧意见:
关于此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间接)。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甲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间接)是指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但并不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对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是持放任的态度,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具体到本案:第一,从是否事先准备工具的角度看,甲某所拿的水果刀并不是事先准备好的,而是从储物箱中拿出来的;第二,从拿水果刀的时间角度分析,是在乙某追打甲某的过程中;第三,从甲某拿刀后所实施的客观行为看,虽然砍伤的部位是左颈部,但是“闭眼持刀”对着乙某的方向在“空中挥舞”,并不是直接砍向乙某,其砍伤行为应该是过失而不是故意行为;第四,从甲某拿刀的主观目的看,是警告乙某不要靠近,欲以此吓退乙某,不具有伤害乙某身体健康的故意,虽然结果导致了被害人乙某死亡,但这一结果并不是犯罪嫌疑人主观心理的反映;第五,从双方矛盾关系看,双方并没有明显矛盾,甲某的喧哗引起乙某的不满,这一矛盾不足以导致甲某伤害乙某的身体健康直至生命。因此甲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甲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既无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更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致被害人死亡,从主观方面讲完全是一种过失,包括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行为人排斥、反对结果发生,发生的结果是出乎其意料,违背其意愿的。简言之,过失致人死亡是无意伤害,过失致死。本案中,甲某从储物箱中拿出水果刀后就应当预见到其行为有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直到生命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因为从甲某实施的客观行为看,是“闭眼持刀”、“空中挥舞”,并不是直接砍向乙某的身体;从主观方面看,甲某拿刀的主观目的是吓退乙某,并不想伤害乙某的身体,但甲某又自信乙某不会上前,局限于自已的认识误区,结果乙某反而上前,最终被砍伤,导致其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犯罪嫌疑人甲某过高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他人配合”这一条件,说明被害人乙某的伤害并致死亡是出乎甲某意料并违背其意愿的,根据主客观即罪责相一致的原则,甲某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徐春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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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5 07: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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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5 09: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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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5 09: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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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5 10: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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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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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5 14: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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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分析认为:
(一)被告人甲某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一般认为,防卫过当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防卫过当的客体必须是不法侵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二是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必须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三是防卫过当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四是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必须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或者放任的态度。本案中,被告人甲某刚逃脱乙某的追打,为摆脱乙某的不法侵害,陈某实施正当防卫,用水果刀乱捅刺乙某,造成乙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显然,甲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防卫过当的四个要件。
(二)被告人甲某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对被告人甲某行为的定性,有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三种意见。要对本案准确定性,关键在于正确把握甲某当时的主观态度。甲某与被害人乙某无冤无仇,无证据证明甲某具有杀害乙某的动机和主观故意,故可排除第一种意见(故意杀人罪要排除)。甲某是为摆脱被追打的困境而采取用水果刀边乱捅边逃的行为,根据一般人的认知能力水平,能够认识到用水果刀乱捅,会造成他人受伤的后果,所以甲某对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限度的结果是明知的,但他仍用水果刀乱捅,主观上对伤害后果是持放任态度,成立间接故意。故本律师同意第三种意见,陈某防卫过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三)对被告人甲某的如何定罪量刑
被告人甲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甲某的犯罪行为是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本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应当对被告人甲某要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10年之间,这样子的量刑与被告人甲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相适应的。
ps:《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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