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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员工购买商业险 单位不能自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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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县仲裁委员会处理多起工伤待遇案件,当事人均因额外的商业保险赔偿款项而引起争议。在处理过程中发现,本县有不少企业在替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同时,也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双方在人身意外伤害险赔付款项归属上存在较大分歧。用人单位认为自己替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受益人理所当然为单位,员工认为自己人身受到伤害赔偿款项应为个人。
商业保险本来是用人单位替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外的补充性保险,是发给员工的福利。但实际操作中大多企业购买商业保险是为降低公司用工风险成本,在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时,单位去商业保险机构领取相关赔偿。那用人单位替员工购买该商业保险,能否将自己指定为保险受益人呢?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也就是说,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不可以是用人单位。
仲裁科 胡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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