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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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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3 08: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县人社局相关科室在走访企业过程中,发现部分用人单位因对试用期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比较随意引起了一系列劳资纠纷,特提醒用人单位试用期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合法合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除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八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以上八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在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其余情形都不得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广大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要谨慎处理,降低用工风险,减少劳资纠纷。
                                   人社局  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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