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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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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aoying.gov.cn/showxw.asp?id=30593
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
根据《中共宝应县委、宝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应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委发[2010]103号)精神,2011年3月22日,县编办下发了《宝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方案明确:将县卫生局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方面的法制宣传、投诉举报受理和违法案件的查处。
为确保全县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现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告知你们。
一、保健食品有关规定: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二、化妆品有关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列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希望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认真对照上述规定要求,从即日起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本单位存在的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积极加以整改,确保全县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我局将从2011年6月起,对全县范围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届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宝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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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2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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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20: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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