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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七)出国劳务成非法 诉调对接息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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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06: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国劳务成非法  诉调对接息事端



    一、案情简介

    自2012年4月份,戴某、朱某分别向钱某等10人收取出国劳务中介费1000—4000元不等。按约定,钱某等10人于5月10日在戴某、朱某介绍下,由宝应赴蒙古国首都乌兰巴托从事出国劳务。期间,钱某等人发现戴某、朱某为其办理的是商务签证,在乌兰巴托只能滞留28天,且在乌兰巴托务工也属于打黑工,不合法。短暂打工结束后,钱某等10人于6月11日回国,遂认为戴某、朱某存在欺骗行为,要求戴某、朱某赔偿其10人的劳务中介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而戴某却以钱某等10人未经允许擅自回国属单方中止合同为由,不肯担责。为此,6月19日,钱某等10人诉至宝应县消费者协会,要求戴某、朱某退还劳务中介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由于该案属于争议较为复杂的出国劳务中介纠纷,且为群体投诉,宝应县消协十分重视,接诉后,立即指定调查员展开调查。

    消费者钱某在接受调查时表示,其于2011年12月,通过“扬州市某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认识了戴某、朱某。祁龙余称戴某、朱某与其共同经营“扬州市某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其实为一人公司)。时至2012年3月份,钱某得知祁某与一班人赴蒙古国从事建筑工程项目,便联系祁某想去蒙古国打工,祁某称已将“扬州市某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转让给戴某经营(至今未办理变更登记),让其直接与戴某联系。联系后,钱某向戴某缴纳劳务中介费1000元(其他9人2000-4000元不等)和保险费320元,并约定办理到蒙古国的劳务签证手续,以奥宇集团承办的建筑工程为打工项目,每天工作9小时,每月实行保底工资7000元,可多劳多得。时至4月26日,钱某与他人在朱某的带领下前往二连浩特,直至5月10日,方到达蒙古国首都乌兰巴托,而最终因办理的是商务签证滞留只能是28天,钱某等人在未领取“工资”报酬的情形下于6月11日回国反签,但朱某仍不能按承诺“到期后再办理劳务签证”兑现,遂中止出国劳务。

    宝应消协另查明,戴某、朱某虽以“扬州市某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钱某等10人收取出国劳务中介费1000-4000元不等,但收据只有戴某个人签字、经办,并没有加盖公司印章。且“扬州市某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表明该公司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祁某”,经营项目为“境内劳务派遣;境内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显然,无论是“扬州市某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还是戴某、朱某都无合法的对外输出劳务资质。

    6月21日,宝应县消协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被投诉方戴某等人不配合调查、调解,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鉴于该案案件涉及主体较为复杂,性质较为恶劣,由此,宝应县消协启动诉调对接程序,邀请公益律师团的律师代为起草诉状,支持消费者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因案件涉及“黑中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建议消费者向公安部门报案。

    最终,在公安部门的介入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件浮出水面,有多人被公安部门被刑拘。戴某、朱某等人在受押期间,主动委托家人与受侵害对象沟通、协商,并表示愿意接受消协调解。时至7月3日,宝应县消协与人民法院联手,组成调解庭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协商自愿达成一次性全额退还劳务中介费的协议,由戴某、朱某的委托人当场退还钱某等10人中介费,共计31000元(约定的每月保底工资另行起诉)。



    三、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黑中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劳务中介服务纠纷。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在未规范签订书面合同前提下,合同一方要求终止履行,违约责任如何认定?非法劳务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行为大多形成口头协议,但消费者交付了代办费、服务费,被投诉方提供了中介服务,该合同行为就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 之规定。本案中,钱某等人提前结束出国劳务活动,似乎存在违约情形,可合同的中止确是提供中介服务的戴某、朱某违约在先,以商务签证组织劳务人员出国劳务,显然应该违约过错责任,支付被侵权人的各项损失。     

    随着劳务输出业的迅速兴起,各种形式的劳动服务中介组织、“出国”劳务服务也是发展迅猛。这些劳务中介服务组织为当地农民赴外打工、介绍岗位、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也有些并无“出国”劳务经营权的中介服务组织浑水摸鱼,近年来通过办理商务签证或旅游签证组织劳务人员出国劳务发生的纠纷不在少数。据调查,这些超范围、虚假、“黑中介”等劳务服务公司,一旦出现劳务纠纷,他们大都采取扯皮、推诿等方法,或以前期费用已用的借口,使赴外打工者,难以得到赔偿、补偿和退回。甚至由于持这类签证往往与签证国的有关法律相悖,而许多劳务人员法律也比较淡薄,往往发生问题,不但影响到赴外打工人员的收入,还影响到和谐社会、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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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06: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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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06: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黑中介确实害人。今年广东一个被戏弄了的小伙捅死中介的案件就是一个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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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06: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想说一句,国外的钱也不好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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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06: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原文由 大家都是宝应人 发表于 2012-11-8 18:43:24 :
这想说一句,国外的钱也不好赚。
对的,很多规矩在国内闻所未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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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06: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任签什么合同,检查认定对方的资质很重要,现在见利忘义的人很多,陷井又多,尤其在做一些重要工作时,要有一颗警觉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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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06: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骗农民工的钱,修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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