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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一)超市蜂蜜玩“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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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蜂蜜玩“穿越”?
100年后的蜂蜜竟然出现在了宝应某超市内,蜂蜜也玩起了“穿越”?日前宝应县消费者协会调处了这起罕见的食品“穿越”争议,消费者获赔300元。
宝应消费者潘女士向消协投诉,其在某超市购买了3瓶“金陵花多花种”蜂蜜,每瓶价格为14.5元。其中,为其朋友王女士带了1瓶。当晚其朋友打电话给她,问她所购的蜂蜜生产日期为何是“2111年6月24日”?潘女士立即找出自己另购的两瓶,发现瓶口生产日期也是“2111年6月24日”。
次日,潘女士带着这些“穿越”蜂蜜与超市方面交涉,要求超市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而超市只同意为其退货,拒绝赔偿。为此,潘女士向县消协投诉,要求商家按《食品安全法》规定一比十赔偿。
宝应消协接诉后,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超市辩称,蜂蜜不是其超市生产,可能是生产厂家在生产时标错生产日期,超市方存在的错误仅是理货人员未认真检查。宝应消协认为,经营者应承担过失责任。经营者造成蜂蜜“早产”100年,虽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其过失行为足以引人误解,故商家应先行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超市一次性赔偿消费者300元。
【评析】
“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先。”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屡见不鲜,成为新闻报道聚焦重点。从“安全问题”到“标识问题”,不但在考验消费者的信心,而且在考量普通消费者的底线“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而正是许许多多食品标识问题已经成为多家媒体和众多消费者的核心攻击点,致使信任危机进一步升级和扩大。
《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份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持期…”因此,食品的包装上是一定要标明生产日期的,而生产日期与包装日期不能等同。有的商家用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是在偷换概念。如果发现有商家在食品的包装上做手脚,把过期食品改头换面推出市场,建议消费者积极举报或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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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06: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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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06: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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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倍赔偿法则
[小知识]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茶壶提醒:我们广大市民要充分利用该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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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06: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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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06: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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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我上次在乐天玛特买的饼干,吃一半,发现里面全是小黑虫子,还是活的,法盲啊,早知道去投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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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06: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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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由 甘草 发表于 2012-6-28 14:40:04 :
话说我上次在乐天玛特买的饼干,吃一半,发现里面全是小黑虫子,还是活的,法盲啊,早知道去投诉了。
投诉后,你将得到高于你付出多少倍的回报。
这么好发财的机会都不把握,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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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06: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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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很久以前在超市买过一包紫菜,回家水洗后,发现洗过的水瞬间变成了粉红色,吓的我就没敢下锅。准备下午带上原包装和洗过的紫菜,去超市理论理论。老公说,别找麻烦了吧,扔了吧,以后别买这样的就是了。现在想想,自己的维权意识太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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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06: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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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或许正是因为大多数人都是这样的,遇到问题抱着息事宁人态度不想“惹是生非”,才使不法商贩有恃无恐,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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