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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县2013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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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7 14: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调整我县2013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http://www.byldbz.gov.cn/   2013 年 7 月 2 日   阅读次数: 110    [打印本页] [关闭]


各参保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县201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1、2013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下同)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2、2013年6月30日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在职工伤人员;该类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2013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二、调整系数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我县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系数为1.1168(注:调整系数=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30%)。三、支付渠道
    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五、相关数据口径  1、2012年宝应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9976元,适用时间自2013年7月1日起。  2、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适用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3、自2013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一按新的计发基数和标准执行。                                            二О一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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