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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员将承兑汇票弄丢了,怎么办?【本人亲自办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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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6 10: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宝应大状 于 2013-8-6 10:36 编辑

备注:案例源于自己经办的案件,有所改变和省略。案例中的名字全为化名(个人和公司)                  

销售员将承兑汇票弄丢了,怎么办?

【关键字】承兑汇票 遗失 挂失 公示催告
【案情介绍】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某地办事处销售员张某某,平日都是将电缆采购方支付给公司的承兑汇票,委托给公司工作人员带回公司财务的。但是这次,很巧了,他通过邮政快递EMS,寄回公司,快递没有做报价。在EMS寄转途中,快递遗失了,原本只要三日天就到的,过了半个多月,都查询不到快递下落。销售员这下子着急起来了,又是打报告,又是找律师,又是找邮局,总之乱了方寸, 食不无味 夜不能寐。
【案情分析】
遗失承兑汇票,首先不要着急,慌乱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理顺思路,才可以将问题迎刃而解的。有部分人还不知道,承兑汇票是什么?简单说,就是承诺兑付,就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承兑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两种,这两种区别主要是最终承兑人不同而已。
   在实务中,第一步,要求EMS邮局做书面说明,快递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遗失,该快件下落不明的。第二步,在快递遗失地报案,请警方出具报警记录。第三步,前往付款行申请临时挂失。临时挂失时间有效期12天。银行挂失是为了给公示催告争取宝贵时间;第四步,准备走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法律对汇票遗失,被盗,被抢之后一种救济途径,请求法院宣告该汇票除权无效。这里面注意的是,公示催告程序是一个比较繁琐的程序,需要两次向付款行所在法院提交申请书,一次是申请法院催告银行停止支付,一次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在第一次申请之后,还要报纸公告60天。如果期间内,有利害关系人提出权利异议,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就会转为票据纠纷,走普通一审程序(因为有了实际存在的原被告了)。
A、在银行挂失阶段,需要如下材料:
1、法人授权委托书;2、营业执照正、副本;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5、经办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6、公司开户许可证。
B、在法院公示催告阶段,需要如下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同银行资料想同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4、承兑汇票正面复印件、承兑汇票反面含所有背书人复印件;
5、合同复印件。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承兑汇票反面背书,要注重盖章的连续性。同时,应当做到,最后盖章的单位是合同的另一方(合同的电缆采购方)。

在银行挂失时,销售员必须及时和公司做足沟通工作,为了抓紧时间挂失,需要带公章及公司资质相关的正副本到银行,操作中,最好是请公司安排专门保管这些材料的人员,一起去办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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