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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拆东墙补西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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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单位伟洪公司在开展某地区货物托运代收款业务过程中,公司负责人王某、彭某明知公司经营亏损,仍与商户继续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在收取代收款后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至案发时,累计拖欠258名商户代收款1836219元并无力返还。经查,被告单位伟洪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出资额为51%,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出资额为49%,任公司监事。
【分歧】
对于本案中的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彭某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伟洪公司收取代收款是合法行为,伟洪公司擅自挪用被害人的货款并无法归还,符合侵占罪的规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属一般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
从表面上看,伟洪公司通过和客户签订代收款协议,“合法”地代管了客户的代收款,后因挪用不能返还,好像更符合侵占罪的特征。但应看到,2011年1月26日后伟洪公司因严重亏损,与商户签订货物运输及代收款合同时已无履约能力,后因经营不善,更无履约能力,但依然蒙蔽商户,占有商户的货款,迫于商户的追讨,又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用以冲抵前一合同的债务。以后又用相同手法循环补缺,订立一连串假合同,使自己始终非法占有一定数额的他人财物,是一种典型的连环诈骗,在司法实践中被形象地称为“拆东墙补西墙”。“拆东墙补西墙”表面上看行为人似乎是履行了合同,但实质上并非履行行为,而只是行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另外,伟洪公司的负责人王某、彭某明知公司亏损,却仍然拿商户的货款用来分红、购买轿车,“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通过以上综合分析,故本案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 (徐春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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