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多次受司法机关处罚的人,理应更加遵纪守法老实做人。可刘某某却屡教不改,已过古稀之年又因盗窃罪被判入狱,令人唏嘘不已。近日,经宝应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当庭判决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刘某某, 1944 年3月出生,纵观其一生历程,可谓劣迹斑斑。17岁那年,因犯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就与司法机关结下“不解之缘”。刑满出狱不久,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近年来,又因小偷小摸行为,被公安机关先后行政拘留3次。
今年4月1日下午,刘某某在宝应县曹甸镇工业园区浴室洗澡后,躺在大厅休息时,发现旁边坐椅上有一堆衣服,其偷窃的老毛病又发作,采取顺手牵羊、翻找口袋的方式,窃走蒋某某放在裤子内的一枚铂金钻石戒指。报警后,公安机关经排查发现刘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在回家途中刘某某抓获。归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退出赃物。经鉴定,所窃戒指价值人民币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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