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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11: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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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奔小老头 发表于 2013-3-12 11:18
这个回复实际上是辩解~~~晕!这能代表政府?
事实已经承认了,好办!继续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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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11: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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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1上午,射阳湖镇“行政执法”人员跟踪没有交钱的“黑名单”上的“黑车”,大呼小叫,实施驱赶,不准拍照,并抢夺数码相机,叫来同伙。一场轰轰烈烈的“维权行动”被迫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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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11: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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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3-3-12 1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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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11: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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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奔小老头 发表于 2013-3-12 11:37
http://js.pat.gov.cn/EGMS/jb/wyjbwt.html
到这里举报。上次在淮安停车,被他们贴条罚款,举报后一切摆平 ...
谢谢!我会一步一步地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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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13: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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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98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已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李鹏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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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13: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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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茶客老爷 于 2013-3-12 18:11 编辑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天平的路属集镇的路,不属于该条例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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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13: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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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茶客老爷 于 2013-3-12 13:31 编辑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文 号:计办价格[1999]542号
发布日期:1999-08-03
执行日期:1999-08-03
失效日期:1900-01-01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
你们联合报来《关于在道路上待客停车是否收取占道费问题的请示》(黑价联函〔1999〕21号)收悉。经商建设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建设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第四条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上述规定所称停放车辆,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设置专门停车场实施的车辆停放,由停车场交纳占道费。对路上待客停放车辆及其他不稳定性停放车辆,不得收取占道费。对违章停放的车辆,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计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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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13: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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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13: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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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客老爷 发表于 2013-3-12 13:34
射阳湖镇人民政府的答复简直就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用事实揭露他们的真面目!感谢茶客老爷关注!{:soso_e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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